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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民生 | 2021.1.1 星期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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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今起纳入省级统筹 |
今天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待遇政策。
纳入省级统筹之后,养老保险待遇将如何计发呢?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1 养老金计发基数改按省标准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再按厦门市上年度小口径社平工资执行,改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福建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省办法”)和厦门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为“市办法”),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分别适用。 其中,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仅包含:按《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厦府〔2010〕395号文件参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在本市的视同缴费年限。 2 2020年退休的人员将重新计算养老金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目前,省里尚未公布2020年计发基数,待省里公布后,厦门市将对2020年办理退休的人员重新计算养老金,并自退休次月起补发调增的养老金,重算后的养老金低于现已计发的养老金的,继续按现养老金标准发放。 2020年办理退休的农场职工和渔民、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不重算养老金。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调整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继续按原规定计算养老金。 3 各类政策性补缴今起不再办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厦门市各类群体参保、待遇和补缴等政策进行调整规范。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其中包括不足年限补缴、统筹差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其他政策性补缴等。 据介绍,这次厦门市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是落实中央、省里关于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规范省级统筹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全国统筹、全省统筹,推进基金集中统筹调剂使用,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保障功能,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全社会风险,增强全国、全省保障能力。 省办法和市办法适用对象 省办法 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且按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市办法 按厦门市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公布的计发基数执行。 适用范围: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即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下列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4.202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导报记者 钱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