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
04 | 社会 | 2025.2.25 星期二 | ||
---|---|---|---|---|
房主委托卖房,和中介签署《管家代理出售协议》 |
750万卖了房,却拒付15万佣金 |
事件 委托卖房总价750万元 A公司是一家房产行销代理公司,公司创立“管家代理出售”模式,接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全权策划营销推广并收取佣金,以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的方式促成交易。 刘女士早在2020年5月就将名下位于厦门某小区的房产挂牌出售,但三年来一直未能售出。2023年10月19日,刘女士找到A公司并与之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刘女士全权委托A公司负责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营销策划推广费用由A公司自行承担,委托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委托期限内房屋成功售出,则视为A公司完成任务,刘女士需向A公司支付服务佣金,2023年11月6日前成交,服务佣金为成交价的2%;刘女士对于出售房屋要求为:总价750万元,定金不低于成交价的5%;刘女士可根据A公司的实际反馈自行选择客户成交。 此外,刘女士保证在委托期限内不跳过A公司私自与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签订售房协议,若刘女士私自将房产出售给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则刘女士也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佣金。 协议还特别约定A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量化: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 争议 房子成功卖出却拒付佣金 协议签订后,A公司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策划不同文案并组织大量其他中介公司进行宣传推广,刘女士于2023年11月1日顺利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买受人陈某成交,成交总价750万元。后买受人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完成了过户。 但此时,刘女士拒绝向A公司支付佣金。于是,A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佣金15万元。 面对起诉,刘女士辩称,A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未达到“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的服务量化要求;房屋的出售,与A公司的推广没有任何关系,系买家通过某平台房源记录找到其他中介公司与其签约,A公司并未参与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既未引进意向购买的客户,也未参与谈判、带看过程,对其与买家达成签约的结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故其不应支付佣金。 判决 委托人支付佣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管家代理出售协议》,A公司为刘女士提供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服务,系以向其他中介机构营销推广的方式促成交易。 A公司自2023年10月19日接受委托起,即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策划不同文案,并通过大量其他中介公司进行推广宣传,仅十余天后房屋就在委托期限内于2023年11月1日顺利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买受人成交,与刘女士主张的自2020年5月开始挂牌出售、却长期未能成交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足以说明A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在促成交易上卓有成效。 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内将房屋成功售出,即视为A公司完成委托任务、达成收取佣金之条件。协议虽特别约定“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但合同缔约目的是为了房屋尽快售出,而房屋在量化服务达标前既已成功出售,量化服务后续已无继续实施之必要。 刘女士以A公司履约不达标、房屋售出与中介服务没有因果关系等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女士向A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后来,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本案中,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管家代理出售协议》,A公司为刘女士提供房屋出售营销策划推广服务,其承担的义务与面临的风险等均远高于通常的仅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直接提供缔约媒介服务的中介模式。鉴于此,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内促成房屋成功售出即视为A公司完成委托任务、达成收取佣金之条件。A公司已在约定委托期限内促成房屋成功售出,故刘女士应按照《管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向A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