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
11 | 社会 | 2024.3.7 星期四 | ||
---|---|---|---|---|
“借名 ”买的车,到底算谁的? |
借用他人名义购车,遭遇强制执行,纠纷如何解?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借名买车”,双方都有风险。
借名买车 卷入欠款纠纷车辆被查封 2021年,B公司中标某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B公司需配置自有的洗扫车、清扫车及洒水车等设备。此后B公司与A出资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出资公司出资购买上述车辆设备。 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将车辆登记在B公司名下,项目合同终止后15日内B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出资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出资公司名下。在合同存续期内,B公司无权处置出资公司出资购买的车辆。 2022年,因欠款纠纷,C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C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的财产,案涉车辆被查封。 车被查封后,出资买车的出资公司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争议焦点 出资公司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资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从案涉车辆的产权归属来看,2021年7月B公司与出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出资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的车辆设备,项目合同终止后15日内B公司无条件配合将车辆设备过户至出资公司名下。在合同存续期内,B公司无权处置出资公司出资购买的车辆设备。故可认定B公司与出资公司双方已明确出资公司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 其次,从案涉车辆购买款项的来源来看,目前已付购车款均为杨某、俞某和出资公司支付,而杨某与俞某也已明确表示其两人均为出资公司股东,所支付的购车款系代出资公司而非B公司支付。 另外,从案涉车辆销售清单表来看,经销售方加盖公章的销售清单表中载明购货单位验收人为出资公司杨某。可见,杨某在经办案涉车辆交易事宜时已表明其是为出资公司购买车辆。 法院判决 出资公司是实际权利人解除车辆查封 因此,法院认为,B公司与出资公司就案涉车辆的权属问题已有明确约定且案涉车辆的已付购车款均为出资公司或其股东支付,在案并无证据证明B公司为购买案涉车辆支付过款项。因此,案涉车辆不属于B公司的责任财产,出资公司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对案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出资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车辆的查封并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应予支持。 经审理,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对B公司名下案涉车辆的查封,不得执行该车辆。 一审判决后,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双方都有风险 法官说,“借名买车”所致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 首先,对于借名人来说,其作为实际出资人是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很大风险。此外,还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等“车钱两空”的情形。 其次,对于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责任承担的问题,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而且车辆若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人不能按时还贷时,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不可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或者政策实施,否则终将得不偿失。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