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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 | 2022.9.2 星期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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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源开店,小心侵权风险! |
思明区法院审理了多起因“无货源电商”引发的案件 |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少人月入过万的小目标还没来得及实现,法院传票却从天而降!近日,思明区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因“无货源电商”引发的案件。 案例1 “闲鱼”上出售商品,能免责吗? 陈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不久前一位朋友告诉她“我最近在网上商城卖货,操作简单好上手,还不用囤货,赚了点零花钱,真不错!” 经朋友介绍,陈女士加入了网上商城的卖货团队。随后,她被拉入了“闲鱼卖货互帮互助群”,商城“导师”指导许多和陈女士类似情况的兼职“创业者”注册“闲鱼”账号开设店铺、发布商品,告诉他们如有客户购买,就在网上商城下单,由商城直接把货品寄到客户指定地址。 陈女士想,只要动动手指发布商品就能赚到零花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她在“闲鱼”上出售某品牌眼镜。 谁知,刚卖出几副眼镜,就被眼镜品牌方告上法庭。 眼镜品牌方起诉称,该品牌是知名品牌。陈女士在闲鱼店铺上大量使用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还销售假冒该品牌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品牌方要求陈女士赔偿公司3万元。 对此,陈女士答辩说,眼镜是从网上商城购买,有合法来源的。再说,她也不知道那些眼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眼镜通过闲鱼进行二次销售,是对自己合法物品的自由处置。此外,眼镜的销售量不多,也没给品牌方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陈女士认为,品牌方没有理由要求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 二手交易平台上售假,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闲鱼”平台上销售与品牌方种类相同的眼镜产品,并突出使用品牌标识,但眼镜上并无正品应具有的防伪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陈女士在“闲鱼”店铺上销售多副同款眼镜,可以看出其并非是转让闲置物品,而是为牟利而出售,是一个网店经营者,其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消费者。陈女士在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情况下仍出售涉案产品,主观上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所以,对陈女士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应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决陈女士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案例2 通过“一件铺货”代售商品,能免责吗? 小何原本是一名公司员工,因为疫情,他失业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何了解到无货源卖货模式,可以通过铺货软件批量上货,不用囤货即可由上家直接发货,非常适合启动资金不足的他。于是,小何在淘宝上开设了一家“LT眼镜店(化名)”。 YG眼镜公司(化名)在市场调查中发现,LT眼镜店在淘宝店铺大量使用“YG眼镜”字样宣传销售眼镜,于是将小何告上法院。 YG公司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认为LT眼镜店系YG公司的授权店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这也侵害了YG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LT眼镜店赔偿YG公司30万元。 对此,小何答辩说,他只是通过“一件铺货”的软件批量上货、代售商品。有客户时,他就向另一家淘宝店铺下单发货,实际侵权人是另一家淘宝店铺。而且,眼镜的销量没有网页显示的那么多,实际订单和实际利润很小。在得知店铺商品系侵权产品后,小何也第一时间下架了YG眼镜。 法院判决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认定案涉眼镜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小何作为店铺经营者,对商品来源、授权许可等要素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其在对产品实际情况毫无了解,也没有进行品牌授权、品质考察,甚至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情况下仍直接出售,主观上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对其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被告存在“刷单”行为等因素,酌情判决LT眼镜店赔偿YG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000元。 案例3 找别的商家代发商品,能免责吗? 小红是一名全职宝妈,为了方便带娃的同时补贴家用,她在某团购平台上开了一家卖装饰画的店铺。谁知,人在家中坐,法院传票就从天而降。 原来,小红店铺中卖的《福》《寿》《吉》《利》等6幅作品,早在2020年7月,就由一家艺术品公司向外地版权局申请登记了该公司依法享有前述作品的著作权。 该公司起诉称,小红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艺术品公司要求,被告小红立即停止销售使用6幅侵权作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 小红答辩说:“在装饰画上架前,我在网上并未查询到相关作品的登记信息,还在购物网站上找同款,以销量来参考装饰画是否可以上架。商品不是我直接生产销售,也没有库存,是在接到订单后,由上家直接发货给客户。我在收到诉状后才得知案涉商品可能涉嫌侵权,并且在第一时间下架了相关商品链接,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考虑到小红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红赔偿原告公司3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无货源”侵权案频发经营者如何维权? 法官说,所谓无货源开店,就是经营者没有货源,只是找到产品对接渠道,通过单件代发来实现商品流通。这两年,无货源开店侵权案件频发。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容易忽略对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卖家往往认为商品由上家销售,只要自己能说明购买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证明。客观方面需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主观方面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对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等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此,店主经营店铺时,要注意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审慎审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