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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说法 | 2021.1.10 星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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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
厦门“民法典第一案”,判了! |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厦门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判决的首例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50多岁的老陈离世后留下了3个子女。他已经留下了打印的遗嘱,不料却还是引起遗产纠纷,导致同父异母的手足对簿公堂。 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争议焦点,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1 不幸 老汉已留下遗嘱,子女仍对簿公堂 老陈有过两段婚姻,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他一共有3个子女。其中,小芬、小勇(化名)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毅(化名)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 2019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 未成年的儿子小毅提起诉讼,将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告上法庭。小毅的母亲林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即继承与分割被继承人老陈名下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和养老保险金等遗产1/3的份额。 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了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庭审期间,被告小芬和小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这份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芬和小勇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芬占35%,小勇占50%,小儿子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2 争议 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小毅的母亲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3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 对此,另外两个子女小芬和小勇答辩说,房子是他们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刘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遗嘱明确将房产给小芬和小勇。 被告小芬和小勇还说,该房产涉及多个债权债务诉讼,而且也多次被法院查封,所以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大的价值。 针对老陈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和被告也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涉案遗嘱性质上属于代书遗嘱,并非老陈本人所签,见证人亦与老陈有利害关系,遗嘱是虚假的,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而小芬和小勇则认为,该遗嘱性质上属于自书遗嘱,老陈有签名捺印且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属于有效遗嘱,本案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3 判决 一审判遗嘱无效,按法定方式继承 然而,林女士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还为此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遗嘱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因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登记于刘女士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分割该套房产,现老陈死亡,应先分出一半为刘女士所有,其余一半即1/2产权份额确认为老陈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享有1/2产权份额,小芬、小勇、小毅3人各享有1/6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刘女士向小芬、小勇、小毅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何避免遗嘱无效? 法官说,《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看到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当场签字捺印并请他们见证签字,可见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仅仅是见证了遗嘱人在已经书写完毕的遗嘱上签名或按手印,而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是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要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律师说法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此外,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民法典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相关案例 “打印遗嘱”引发遗产争夺战 此前,厦门中院也曾审理过一起因“打印遗嘱”引发的官司。 郑先生的爷爷在思明区拥有一处房产。1993年,爷爷在去世前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由郑先生继承其名下位于思明区的房产。 继承爷爷房产时,郑先生已经结婚。不过,2002年,郑先生与妻子阿玉(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阿玉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而儿子小明随母亲共同生活。 几年前,郑先生去世,房产由他的母亲于女士继承。但前妻阿玉认为,小明作为郑先生之子,也有权和于女士一起继承郑先生的房产。 多次协商未果后,前妻阿玉和儿子将郑先生的母亲于女士告上法庭。于女士应诉后,向法院提交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由于女士一人继承上述房产。在该遗嘱下方落款处,签有郑先生的姓名,同时载明该遗嘱系郑先生本人通过电脑打印并亲笔签名。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遗嘱应认定为真实的遗嘱。因为,根据遗嘱的记叙,该遗嘱系先手书再通过电脑打字输出,最后签名而形成,郑先生本人亦已在打印件中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遗嘱。 律师支招 五步订立有效遗嘱 陈奇斌律师支招说,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第三步:列明各继承人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就由其兄继承,则其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